1.年龄:
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身体健康状况标准:
1)体重:男≥50公斤,女≥45公斤。
2)血压:12.0 Kpa(90 mmHg)≤收缩压<18.7 Kpa (140 mmHg),
8.0 Kpa(60 mmHg)≤舒张压<12.0 Kpa (90 mmHg)。
脉压差:≥30 mmHg/4.0 Kpa。
3)脉搏:60次/min~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节律整齐。
3.不能献血或延期献血的身体健康状况:
不能献血: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重要器官系统有严重疾病等情况者。
延期献血:
1)1周内曾有感冒、炎症等情况或服用过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2周内曾拔牙或有其他小手术;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6个月;1年内曾被动物咬伤抓伤并因此注射狂犬疫苗等情况者。
2)女性处于生理期或者生理期前后3天内、流产未满6个月以及分娩未满1年者。
4.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献血量:
1)全血献血量:每次可献全血400ml,或者300ml,或者200ml。
2)单采血小板献血量: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ml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 L。
献血间隔:
1)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2)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
3)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
4)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