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项经济活动和会计事务,包括财政性资金、接受捐赠款物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市红十字会机关的各类资金、资产。资金的使用采取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审核、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
第四条 各相关部室负责制定归口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与办公室对接所辖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各部室应每年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编制通知要求,结合工作计划安排,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翌年经费预算需求,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办公室负责梳理汇总、综合平衡后形成会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会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机关工会经费预算方案、捐赠经费预算方案由经费归口管理部(会)提交会党组会研究确定后,抄送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年度经费预算需求应当紧贴工作任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要求,科学统筹现有资金资产,确保经费投向正确,投量合理。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并按市财政局统一要求向社会公开。确因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经会党组会批准后,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第八条 根据每年市财政局决算编制通知要求,办公室负责与市级财政对口处室核对全年经费数据,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等,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编制市红十字会机关年度经费决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统一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基本支出经费、项目经费用途进行开支。严格控制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经费。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开支,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列入当年预算的经费开支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各部室主要负责人、部室分管会领导审签后,报会主要领导审批;开支在1万元(含)以上的,先经会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再经各部室主要负责人、部室分管会领导审签,报会主要领导审批。
机关工会经费按相关经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结算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部分经费开支结算报销有关要求。
(一)差旅费。按照市财政局《机关差旅费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全部实行电子发票单轨报销。
(二)办公用品费。办公设备配件及耗材由会办公室扎口管理,专人采购。办公设备维修由各部室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在维修配件送达后由使用人在送货单或发票上签字,一并作为报销依据。其他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集中统一采购,按验收单和采购清单履行报销手续。
(三)公务车辆维修费。经办公室同意,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与车辆维修清单一并作为报销凭证,按程序报销;停车费、洗车费每月报销一次(长途出差除外),过路过桥费凭ETC相关收费凭证报销。
(四)公务接待费。办公室按照公务接待来函,制定接待方案,报会领导批准后按照公务接待规定办理;接待完成后由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附接待来函办理报销。
(五)会议费、培训费。会议、培训的规格、场所选择、开支标准等应严格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培训结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报销时根据情况需附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会议费预算表、会议费结算单、培训费预算表、培训费结算单等凭证附件。
(六)印刷费。各部室填写《印刷文稿申请单》,经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指定印刷厂印刷。申请单作为结算清单依据之一。
(七)医疗费。个人门诊药费按年度(大病除外)报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补充医疗报销办法执行。
(八)其他经费。各类维修维护尾款及其他等支出,按照事前审批和报销审批程序进行开支和报销。
第十二条 除遇紧急特殊结算报销事项外,结算报销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周二、周三、周四上午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会机关各项经费报销应严格按审批权限,经办公室财务审核后,方可集中支付。各部室经办人应汇总原始单据及附件,填写报销凭证,按规定呈报签批;办公室应对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年度预算、是否符合财务相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项经费开支须取得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纸质件),发票内容必须要素齐全,注明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同时具备发票监制印章和发票专用印章(财务专用印章)。如发票上无法注明的,须附有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报销凭证须内容完整,除发票外,视情况还应包含必要的凭证附件。凭证附件一般为,事前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会议(培训)通知、合同协议、询价单、商品清单、印刷文稿申请单、会议费预算、会议费结算单、培训费预算、培训费结算单、公务接待清单、固定资产入库单等资料。
第五章 资金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除捐赠经费、党费,会机关资金给付原则上采取“零现金”管理。会机关与商家、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购买商品、劳务服务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网上银行或公务卡进行点对点转账方式支付。
特殊情况下,由个人垫资的小额零星公务支出转账至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必须经会党组研究决定后,再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后,不得出租、出借,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各种预借款项必须依据充分、用途明晰。各部室填写《预借款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办理。预借款项原则上一事一清、前清后借,当年款项当年结清,非特殊工作需要,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千元(含)以上的,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办公设备、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无形资产涉及会机关的主要指各类软件操作系统。
第二十条 办公室每年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对照通用资产配备标准,提出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增加(含接受馈赠),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及时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岗位人员同步组织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办公室应指定资产管理人员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合同是指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以红十字会名义订立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 各类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的,采购数额较大、周期较长的货物、服务等均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确定采购金额、采购要求、交付时间等,原则上合同一年一签或一事一签。合同签订要做到基本要素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方面的条款应明确具体,内容周密细致,权利义务明确,文字表达精炼准确,逻辑严谨。
第二十六条合同承办有关部室负责拟办事项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合同变更等环节。草拟的合同须提交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由单位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书。
合同承办相关部室进行合同洽谈时,必须有三人以上参与,严禁一人确定合同条款。对外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实行会签审批制度。相关承办部室应参照经费审批的权限、流程将起草的合同文本和签订依据进行呈报审批,经批准后用印。相关承办部室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调阅、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需要调阅相关会计资料,须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调阅。
第三十条上报、对外公开公布的会计资料须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类财政票据由办公室实行领用登记,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缴销。所有票据不得对外出借、交叉使用。
第九章 财务内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要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业务程序,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银行预留印鉴分管,严禁一人保管银行预留的全部印鉴或携章外出。
第三十四条 严格票据管理,实行票据保管与使用分开、手工填制收费票据与收款分开。
第三十五条 每月末,应对当月财务账目、银行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逐笔核对,确保账证、账表、账款相符。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岗位调整,须填报《财务岗位交接清册》,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对交接内容确认签字后,完成交接。
第十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终了,办公室应对经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预算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资金存放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金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六)经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2日印发的《南京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