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和规范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按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红十字会所有采购行为,包括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当年《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依据。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成立采购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本规定的采购项目,提出承接主体的建议。
采购评审小组由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任组长,分管会领导任副组长,承办部门负责人、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党总支专职副书记为成员。采购评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召集执行。
第五条采购内容及流程
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工作遵照当年《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市财政局具体实施要求执行。
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承办部门执行相关的合同程序。
第六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确定承接主体后,承办部门向办公室提交经费预算申请,办公室按批次向市财政局报送经费使用计划。
第八条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对采购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违规违法采购或在采购过程中未尽监管责任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