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十字会
南京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24-06-11   来源:市红十字会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发布工作,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全国红十字系统透明度指数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内容

(一)组织信息:包括市红十字会基本情况、联系信息、管理层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理事会重大决策、法规政策、内部制度等。

(二)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采购信息

(三)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红十字志愿服务与青少年等常规业务信息和业务工作阵地

(四)社会捐赠收支信息:公开募捐信息、社会捐赠接收信息、款物支出信息等。捐赠人和受赠人等当事人与市红十字会事先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方式

通过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进行公开,还包括通过“博爱中国”平台、市红十字会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向媒体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信息公开原则

合法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真实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准确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完整性原则。所有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公开不得故意隐瞒。

及时性原则。社会捐赠收支信息应当依照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财务和业务活动信息的变更或更新,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流程

(一)信息公开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二)组织信息、财务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提供,社会捐赠收支信息由办公室和宣传筹资部、赈济救护部定期对账提供完整信息清单,业务活动信息由各业务部室负责提供。

(三)各部室形成的公开信息,经部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送宣传筹资部发布。重大敏感信息需经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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